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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08年中国世界名牌产品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作者: 日期:2008-5-15 9:44:00

 

(四)申报企业需按照GB/T 19580—2004国家标准的要求提供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必须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结构和要求撰写,字数限2万字以内。

(五)“申请表”中销售量、销售额、出口量、出口额等各项指标按规定填报。销售量、销售额等统计数据需按照《关于认真做好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联〔2008〕112号)的要求填报,并由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出具证明(见附件2);企业上缴税额、申报品牌产品上缴税额等指标由省级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见附件3、附件4);申报品牌出口量、申报品牌出口额、主要出口国家(地区)等指标由省级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情况、发明专利、申请的国际专利、技术中心(国家级和省级)、博士后流动站等要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申报企业提供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放达标证明。

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的,企业相关经济数据可以包含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贴牌生产的产品相应数据,但申报企业必须在表2中详细列明。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需提供能说明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委托加工的,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证明和税收证明,属于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还需提供质检部门的备案证明。

四、公示及申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并按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受理。

(二)为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统一于6月9日10时至6月22日17时在省局网站和各地主要媒体的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申请表》中的表1、表2、表3以及附件2、附件3、附件4。

各地应于6月6日前将公示载体、公示数据以书面文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总局质量司,书面文件必须加盖省局公章,总局将在有关网站上公布各省公示载体。

(三)公示受理时间为6月9日至6月23日。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对所有公示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汇总后报总局质量司,总局将根据情况,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如发现存在问题,虚报数据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对公示合格的企业提出推荐意见(见表4),统一将所有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6月30日前(以邮戳为准)邮寄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两份)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一份)。申报工作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申报材料的更换和补充。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表”中填写的数据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对申报企业填报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查和公示,如经查实数据有不实情况,取消该企业参与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的资格。

(二)申报企业应遵守评价工作纪律和《通知》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企业的直接来访。

(三)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和表彰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企业的广告宣传、赞助等活动属于企业的商业活动,与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无关。

(四)通信地址

1.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质量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件:haoj@aqsiq.gov.cn

邮政编码:100088

2.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7号

邮政编码:100083

 

附件:

1.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申请表

2.申报中国世界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

3.申报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实缴国税证明

4.申报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实缴地税证明

 

 

 

 

                 二○○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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