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答疑
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作者:佚名 日期:2008-3-13 11:39:58
“优惠商品”、“削价商品”均是经营者的价格促销手段。降价的原因与产品应该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所以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三包义务。也就是说优惠、削价商品的三包责任与正常价格的商品一样。
“处理商品”,如果是因为商品存在某种缺陷但仍有使用价值,并在销售时已经向消费者声明的,经营者可以不予退换;如果是因为搬迁、换季而降价处理,其性质与前述削价商品相同,经营者同样不能免除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假借“优惠价”之名,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则属于欺诈行为,应承担加倍赔偿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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