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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质量有法可依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许 巍 日期:2008-8-1 10:03:06

 

快递服务质量有法可依

于7月12日公布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我国规范快递市场的第一部行政立法性文件

    今年6月,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各邮政企业和各寄递服务企业(包括从事寄递业务的外资、合资、民营等各类快递、运输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树立安全运营意识,切实承担起寄递物品的安全运营职责。要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认真核查登记寄件人身份和寄递物品信息,明确落实责任,切实维护寄递渠道安全、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规守法。张和平 摄  

      □ 本报记者  许 巍

      作为我国专门规范快递市场的第一部行政立法性文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2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办法》的施行,对促进我国快递市场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出台势在必行

      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改革开放以来,作为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快递服务迅猛发展。据国家邮政局与国家统计局2007年统计显示,全国较大规模的快递企业已有2000多家,从业人员24万以上,年产值在400亿元以上。面对这一新兴的市场,我国的快递法制建设却严重滞后,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快递服务的法律规范。

      法律制度的缺失,给快递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使得快递市场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信息安全和公共安全面临严峻挑战,滋生很多安全隐患。例如近期,通过快递渠道,多次发生寄递危险品和反动宣传品,危及国家安全的事件。其二,违法经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比较严重。其三,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用户权益难以保障。

      快递市场积累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各界的关注。近几年,媒体和消费者多次呼吁加强对快递的管理,全国两会部分代表、委员提出了关于加强快递服务管理的建议和提案,中央对加强快递市场管理工作也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快递立法的任务十分紧迫。

      2007年1月,国家邮政局刚刚重组完成,即把快递服务的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成立了立法项目工作组。在充分调研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2007年6月,国家邮政局形成了办法草案,报送信息产业部。2008年1月,《办法》列入原信息产业部一类立法计划,计划在年内颁布实施。

      2008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2008年4月,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尽快出台快递管理规章的重要批示。国家邮政局加快了《办法》的立法进程。正式征求了各省(区、市)快递协会,以及邮政企业、各主要快递企业的意见。同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尽量吸纳各方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草案做了必要修改,于5月30日正式报交通运输部审议。7月8日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7月12日正式对外公布。

      三方面规范快递业务

      《办法》针对目前快递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从3个方面对快递服务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首先,规定了快递服务的基本规范。一是明确要求提供快递服务要执行《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推行这一行业标准。二是明确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公布并遵守服务承诺,合理制定格式合同,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三是针对目前快递服务中的投诉热点问题,规定了快递企业及快递从业人员禁止性的行为规范。主要有: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不得违法泄露用户信息;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快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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