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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说,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时候不知道自己订立的是什么条款,所以,效法上是订立程序的不公平,而不是实质上的不公平。如果消费者要求撤销,法院应该支持。但是,撤销是否能够达成共识,需要保险公司证明自己没有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就要求售票窗口要规范,条款要公示,让一般人知道该险种的内容,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此外,一旦发生事故,在凭证灭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可能会更重一些,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
■ 消费者:保险公司应尊重我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记者以是否会购买乘客意外伤害险为题,采访了部分消费者:
朱小姐(公司职员):无所谓,反正只花1元钱。公司给我们每位员工都上了意外伤害险,如果某一段时期出差较多或有出外旅游的计划,我会为自己再买一份3个月或半年的意外险,所以,基本的保险是有的。是否购买这份保险,我会看当时的心情和售票员的态度。
罗先生(新闻记者):我认为应该买,毕竟是一份保障,而且花的钱也很少。不过提醒大家,如果买了保险就一定要把凭证与车票一起保管好,万一遭遇意外,方便顺利理赔。
邱先生(大学教师):这个险种应该是不错的,花钱少,保障高,购买方便,但是,要让消费者愿意购买,还需要规范。保险公司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现在一些车站还是有强行搭售的嫌疑,比如售票与卖保险在同一个窗口,售票员不提示消费者买保险自愿等。此外,消费者只有在买了保险后,才能读到保险条款,这是不合理的,车站应该将保险条款进行公示,由消费者读完相应条款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链 接】
● 1995年出台的《保险法》确立了寿险和财险分业经营的原则,保险的自愿购买原则同时得以确立。
● 1998年,负责保险业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应该由旅客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不能实行强制投保;公路客票不具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应该具备的各种要素,不能代替保险合同。
● 1993年11月9日,交通部发布的《关于重申强制旅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要求: 1.各客运站在向旅客发售客票时,不得在同一窗口发售意外伤害保险票;给订票单位预订客票亦不得同时搭售意外伤害保险票,否则视为强制旅客购买保险。2.各客运站为保险公司代办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设立专门窗口并凭旅客已购买的有效客票单独发售意外伤害保险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