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元钱一份的意外险值得买吗
法律界保险业人士及消费者评说乘客意外伤害险
编者按
许多人都有过类似的经历:在长途客车站购车票时,会被多收1元钱,额外得到一张跟车票大小的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在滑雪场办理相关收费手续时,工作人员会给1张作为保险凭证的小纸片,然后多收一两元钱……这些不记载被保险人身份信息的凭证是否有效,消费者是否乐意接受,保险公司如此售险于法有据吗?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该院受理的案件为例,召集法律界、保险业专家进行研讨,重点研讨了乘客意外险保险合同的确认问题;《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理解适用问题;客运站售票同时销售保险的行为与《消法》“不公平交易”的关系问题等。本报记者对专家研讨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并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消费者。希望有更多的人来关注像乘客意外伤害险这类与人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并推动我国保险业向更加规范、有效的方向发展。

2007年12月1日保监会《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执行,即日起,航空意外伤害险彻底结束了“全国统一售价20元、保额40万元”的历史。《通知》要求,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废止设定价格和保额的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吴芒子 摄
□ 本报记者 曾祥素
【案例介绍】
2007年11月11日,李滨到天津出差。在北京赵公口长途汽车站购票时,客运站多收了1元钱,随票给付李滨一张国寿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和保险费收据。因发车在即,李滨无暇多看,匆匆上车。
经详细阅读后,李滨发现该凭证及收据实为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保险费1元,意外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保险3000元。
李滨还进一步发现,该保险凭证及保险公司处没有留存自己的任何身份信息,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单若是毁损、灭失或是遗失,自己根本得不到任何赔偿。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讲,该保险没有保险公司公章、地址,也没有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条款、乘客所乘车辆的班次号、乘车时间;从李滨的角度来讲,没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等任何信息,没有受益人的任何信息。
李滨认为,《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而诉争的保险合同未经双方同意,保险合同不成立;作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自己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恶意收取1元保险费不留取任何乘客身份信息的行为表明,保险公司具有欺诈的主观恶意,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1元,并支付9999元惩罚性赔偿金。
■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不取决于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是否被记载,而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确定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所主任邹海林认为,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不取决于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是否被记载,而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确定。如果不确定,合同当然不成立。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该乘客去车站买票,支付了票价,取得了保险凭证,并上了车。可以确定该案是有当事人的,就是持票人。
邹海林说,如果是医疗等险种,不加载被保人信息的合同一定是不成立的,但像乘客意外伤害险这一类险种是随意化的,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险合同,它是意思自治、形式自由的保险合同,该险种的特点就是持票来证明是合同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