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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构成侵权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刘德生 日期:2008-5-16 9:11:28

 

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构成侵权的认定

       产品侵权并不是新类型的侵权行为,在实践中是经常遇到的。但是产品因为说明、警示不充分而构成侵权,则是不常见的侵权行为。因此,对这种侵权行为也应当加强研究,笔者就此对以下三个问题谈谈个人浅见。

      定性要准

      确认产品侵权责任的基本根据,就是产品存在缺陷。因此,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如何确定产品缺陷是极为重要的。产品缺陷主要是三种: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产品说明或者警示不充分。最后一种也被称作经营缺陷。

      在产品侵权责任的研究中,通常把注意力集中在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这两种产品缺陷上,对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的缺陷研究的不够,在实践中也不经常遇到。可是,产品仅仅是合格产品,不具有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还不够,还要对产品的说明和警示做充分的说明,特别是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更要竭尽注意义务,防止买受人在使用中发生危险,造成损害。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安全,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必须遵守这样的高度注意义务。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是商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产品侵权案件在判断产品缺陷时,应当掌握“产品说明或警示不充分”的概念,将其作为产品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之一。

      构成要件

      产品说明或警示不充分的缺陷,是指产品可预见的致害危险能够通过销售商、其他经营者,或其在商业经营过程中的任一前手,采用合理的说明或警示条款而减少或避免,且不采纳该说明或警示并不能使产品得到合理的安全。这是界定产品说明或警示不充分的标准,结合具体实践,构成产品说明或警示不充分这种缺陷,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在一项产品中存在致害危险。在现代社会,高科技极端地支持新产品,就使各种产品中极大地包含了各种各样的危险因素。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构成中的致害危险,只能是一般危险,不能是高度危险。如果一项产品具备高度危险,则是危险物品,不再适用产品侵权责任,而是应当适用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规定。

      产品存在合理说明或者警示的高度必要性。正因为产品存在致害危险,如果要避免该产品在使用中的危险,就一定要进行说明或者警示。说明或者警示的必要性的判断标准,就是这种致害危险可以通过合理的说明或者警示,而能够使其减少或者避免,如果不采纳该说明或警示就不能使产品得到合理安全。

      没有说明、警示或者说明、警示不充分。说明、警示是否充分的标准,应当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的要求是,正确说明产品存在的危险,以及正确使用该产品、避免产品存在的危险,达到使用的合理安全的要求。

      具备以上三个要件,就构成说明或者警示不充分的缺陷,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

      产品说明或者警示不充分的侵权责任承担,与其他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一样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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