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刁民”还是“畏友”?
我听说,在某些商业圈内,有的老总偷偷把一年里有过两次投诉行为的消费者称为“刁民”。有的公司和旅行社还会私下开列“黑名单”,将“刺头儿”顾客拒之门外。那么,在消费者当中,对这些动辄去消协、法院的“同类”又持何种看法?一项民间调查显示,大约超过60%的人会回答:“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用讥讽的口气说当事人“素质差、事儿太多。”总之,买卖双方都对官司缠身的消费者不感冒。
难道爱打官司真的是“素质差”吗?非也。众所周知,英国是个盛产“绅士”的国度,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彬彬有礼,相互谦让。按说,在这个消费水准和产品质量都较高的地方,一定很少发生纠纷吧?然而,该国消费者却不是“省油的灯”。上世纪1997年曾经有一组对照数字。当年英国受理消费者投诉70万件,而在那一年中,中消协和各级消协一共受理投诉52万件。英国有6000万人,中国有13亿人,这么一比,结论就出来了———英国“刁民”的数目着实不少,消费者投诉率竟是中国的30倍之多。十年时间过去,相信这个对比数据会发生变化。如今的中国消费者也不是好惹的,如何打赢消费官司,成为许多中国人最关心的事儿。司法人士反复告诫,进行这类诉讼时首先要明确索赔对象: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法官强调,打官司最关键的问题是证据,很多消费者就是因举证不力而输了官司。消费者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一是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保管合同等;二是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鉴定资料等;三是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证据,如损失清单、医疗处方、发票等。另一个值得消费者注意的问题是出现这类纠纷时,应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内寻求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这类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下列情况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说老实话,听完法官的教诲,我仍然觉得累。而且我敢说,不止是我一个人的感觉,许多消费者之所以选择放弃,就是因为维权官司太“麻烦”。如果身边有个秉公执法、能够迅速分清责任的法庭,消费者还会因麻烦而“弃权”吗?据说,有的国家专门设立“消费法庭”,或是为消费纠纷开辟一条“绿色通道”,打官司的时间很短,不光方便了消费者,连商家也为这种“快刀斩乱麻”的形式叫好。要知道,时间不仅是金钱,还会影响好心情呢。由于遭遇官司频繁,许多西方服务型企业已经习惯了“刺头儿”。据说,美国麦当劳一年接到投诉约50万起。尽管处置不当,不满意度上升,该公司负责人还是要当众表态,承认那些“逆耳忠言”是公司提高服务质量所必需的。同样,我们的超市、商场经营者也无须害怕纠纷,切忌把消费者当成对手,更不能随便给人家扣上“刁民”的怪帽子。
我们知道,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什么“刁民”,即便是律师或法官,也不会打官司上瘾。谁会上一趟街,买两瓶啤酒,就预备着和人家打一架呢?据说,开明的企业老总,通常把爱较真的消费者视为“畏友”。“畏友”者,性情直率,最敢讲真话。如此看来,可以将商界人士划分为两类:凡是把消费者称为“刁民”的,境界一般不会太高;只有将消费者视为“畏友”的,脚下的商路才能走得既快又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