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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奥运特许商品需仔细辨别

 来源:广西自治区工商局  作者:佚名 日期:2008-6-26 10:28:55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08年第3号消费警示

    购买奥运特许商品需仔细辨别

      从广西自治区工商局获悉,近日,广西消委会陆续接到部分消费者反映,有些单位和个人在没有经过北京奥组委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价格不菲的所谓“奥运特许商品”,严重损害了北京奥组委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和广西消委会的调查,目前,非法销售“奥运特许商品”的手段和方式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人。尤其是一些离退休老干部、老专家、老教授及一些有一定社会地位的老人,是这些企业或个人的首要推销对象。在推销商品前,这些企业或个人一般会事前向老人打电话,对老人进行一番“嘘寒问暖”,然后表示,北京奥组委为感谢老人曾为社会做出的贡献,要“优惠”销售给老人一些奥运特许商品。由于这些老人缺乏识别能力,很容易相信对方,便将家庭住址告诉推销人员,更具有诱惑力的是他们采取”先寄货后付款”的方式把非法的“奥运特许商品”寄给老人,以此诱骗老人购买。

      二、奥运商品名称五花八门。根据北京奥组委规定,所有的奥运特许商品的销售必须通过授权或许可方式取得,销售商的资格也必须要得到授权取得。另外,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使用不同的奥林匹克标志,还需分别得到国际奥组委或北京奥组委的许可,否则,将视为侵权。

      为规避这一规定,这些销售商采取“打擦边球”的办法,将这些普通商品与奥运扯到一起,使得这些商品的名称“五花八门”,如:“奥运纪念品”、“奥运礼品”、“奥运特刊”、“奥运特别纪念品”等等,这些奥运商品的价格少则2000元,多则万元以上,并且做工粗糙,也没有奥运特许商品应有的防伪标识,显然是未经北京奥组委授权或许可的假冒伪劣商品。

      三、销售方式多采取私下交易。根据北京奥组委的规定,奥运特许商品的销售多是采用门店销售的方式进行,但从消费者投诉的情况看,一些企业或个人均是人在外地,通过打电话联系到消费者后,再从异地邮寄进行交易,在随同邮寄的“订购回执表”上,很少有销售企业的公章或财务章。这些企业在收到货款后,也不给购货发票。

      广西消委会认为,这些私下交易的行为,由于完全脱离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视线之外,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因缺乏有效的、直接的证据,很难找到这些身在外地的企业或个人承担责任,同时,由于这些所谓的“奥运商品”并非是“奥运特许商品”,既没有收藏价值也没有投资价值,极易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广西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奥运特许商品还需仔细辨别。

      一、仔细核实奥运特许商品销售商资格。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奥运特许商品,并在决定购买前,对所选择门店的销售商资格进行查询,让销售方出示授权或许可证书,然后拨打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的电话对授权证书号进行核实。通过证书号可以证实销售商的名称是否与奥组委授权的销售商名称一致。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电话:010—66693179

      二、仔细查看奥运特许商品的制作工艺。工艺的精美和精细程度不仅直接影响着奥运特许商品的升值空间,也能初步判断真假,未经奥组委授权的商品,大多是民间自制,由于受制作设备、条件的限制,其商品外观大多显得粗糙,缺乏美感。

      三、仔细识别奥运特许商品防伪标识。奥运特许商品上的防伪标签公众识别特征包括:标签正面中部有一条3毫米宽的全息开窗安全线,露出部分内含全息会徽图案;在标签正面火炬下方图案内隐含有“Beijing2008”文字;标签正面下方图案及标签所有文字用手触摸有明显的凹凸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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