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中国质量新闻网广西频道
您现在位置:
首页>>中国质量新闻网广西频道>>食品在线>>正文
   
夏季饮水注意安全
如何鉴别优劣面粉 
无糖食品并不如想像中那样美
四问瓶装饮用水
吃红肉喝红酒得到研究认可
博白县首家桂圆肉生产企业通过“
啤酒常识
广西质监系统第二批部分重点产品
夏季喝罐装凉茶应有节制
选购加工食品细读食品标签
 

[专题] 消费维权答疑3-13
[专题] 南宁将加强节前食品安全监管:重1-4
[专题]  广西2008年将对节能减排增投两亿12-29

 

四类食品可免标保质期
牙膏沐浴露将列入“化妆品”
广西涠洲岛溢油污染继续蔓延
数字闭幕式
第二十九届奥运会闭幕式在国
权威专家莅临广西指导国家量
广西获证食品市场占有率达95
莫兆钦、伍永田两企业家受表

 

给药品“有效期”设个位置
不像灯却是灯
刘翔因伤退出110米栏比赛 
上海中心大厦将高达632米
夺金场馆:国家体育馆
奥运开幕式:盛唐盛景
今夜,中国感动世界
广西质监系统工作汇报会
奥运人家
北京奥运村正式开村

 

四类食品可免标保质期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日期:2008-8-25 17:40:12

 

四类食品可免标保质期

      9月1日起,食品包装袋上的标识将有新规定,除了要标明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外,“化痰止咳”、“清热祛火”这类涉嫌吹嘘食品药用功能的广告词也成为食品包装袋标识禁列范围。同时,在对保质期的规定上,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这四类食品得到“赦免”,可不用标注保质期。

      近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规,食品包装袋上的标识必须清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还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但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含转基因原料的,必须用中文注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属于强制性标准,如果生产企业不严格遵守,将被处以最高1万元罚款。

      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责任编辑: 

发表评论:



>上一篇文章:

夏季饮水注意安全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中国质量新闻网 广西信息港 人民网 中新网 中国政府 央视国际 南方网 国家质检总局 新浪网 广西新闻网 广西金质网 广西电视网 南宁晚报
 中国经济网 广西政府 广西广播网 搜狐 网易 TOM 腾讯 邕江文化网 广西经济网 贵州频道 福建频道 河南频道

主管主办:中国质量新闻网
地址:北京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1109室
电话:010-84636699
承办: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报广西记者站 电话:0771-5302789
刊用本网稿件,务请书面授权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广告合作]—[信息服务]
版权所有 1999- 20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