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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违法最高罚20倍

 来源:新浪-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08-4-21 10:57:34

      本报讯 食品安全立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在这部食品安全大法中,地方政府负监管总责、食品违法假一罚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提到10—20倍等刚性标准,都将成为遏制食品违法行为的亮点条款。

  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可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

  草案亮点

  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监管负总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制定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不安全,需要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立即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在新修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不得捏造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公布:

  (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三)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并对不安全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消费者恐慌。

  依照本法规定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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