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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实物质量合格99.7% 染发剂实物质量合格99.6%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记者刘伊婷 日期:2008-5-13 9:46:20

 

国家质检总局最新抽检结果显示

化妆品实物质量合格率99.7%

      本报讯 (记者刘伊婷)国家质检总局近期组织对化妆品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福建等6个省、直辖市62家企业生产的8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9.7%。其中,市场占有率较高、规模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产品质量较好,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100%。

      此次抽查依据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7-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7918-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QB/T1857-2004《润肤膏霜》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对化妆品中的pH值、耐热、耐寒、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酵母菌、霉菌、砷、铅、汞、苯甲酸及其盐类、酯类、4-羟基苯甲酸及其盐类和酯类、甲醛、多聚甲醛以及标签等1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结果表明,此次抽查产品的砷、铅、汞、微生物等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项目全部合格。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个别产品pH值不合格。主要是产品包装上明示的执行标准为QB/T2286-1997《润肤乳液》,标准要求pH值在4.5~8.5范围内,经检测,pH值实测值为3.8,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质检总局有关专家提醒消费者,选购化妆品时,应仔细检查包装盒上的标签内容是否齐全。标签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净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如:防晒、染发、烫发、育发、美乳、除臭、祛斑、脱毛等)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及经销商代理商名称、地址。如上述内容不齐全,建议消费者谨慎购买。

染发剂实物质量合格率99.6%

      本报讯 (记者刘伊婷)国家质检总局近期组织对染发剂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江西、福建等7个省、直辖市52家企业生产的8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9.6%。其中,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中型企业的产品质量稳定,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100%

      此次抽查依据QB/T1978-2004《染发剂》、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以及产品明示标准规定的要求,对染发剂产品的染剂pH、氧化剂pH、氧化剂浓度、耐热、耐寒、染色能力、对苯二胺、邻苯二胺、间苯二胺、铅、汞、砷以及标签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结果表明,此次抽查产品的染剂pH值、苯二胺、铅、汞、砷等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检测项目全部合格。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个别产品氧化剂pH不合格。QB/T1978-2004《染发剂》标准规定,染发剂产品的氧化剂pH为1.8~5.0。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氧化剂pH超过标准规定的要求。使用氧化剂pH超标的染发剂,达不到染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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